琼工办发[2018]179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工会资产
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工会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工会资产的动态变化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工会资产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工会资产统计包括行政性资产统计和企事业资产统计。统计级次共分五级,海南省总工会、地(市)级工会、县(市)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行政性资产暂不填报。
二、上报内容
全省各级工会资产报表统计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上报内容如下。
(一)行政性资产统计报表,包括《2018年度全国各级工会行政性资产统计表》。
(二)企事业资产统计报表,包括《2018年度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情况统计汇总表》《2018年度全国工会企业资产情况统计表》《2018年度全国工会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统计表》《2018年度全国工会社会团体资产情况统计表》和《2018年度全国工会
资产情况统计表》。
(三)《工会资产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各级工会应当对2018年度工会资产统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同时提出建议,并上报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工会行政性资产情况分析,二是工会企事业资产情况分析,三是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四是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五是关于完善全国工会资产统计系统软件的意见建议(有则报)。分析报告应包含总体说明和具体说明,详细说明本年度资产统计数据较上年度总体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特别是对报表中统计值变化较大的项目加以分析。
三、上报方式及技术支持
各填报单位通过登录“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登录系统时请注意正确选择:企事业资产登录地
址(http://qsyzc.acftu.org),行政性资产登录地址为(http://xzxzc.acftu.org)。
各工会填报的报表和《工会资产统计情况分析报告》的纸质版,需报请本级工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省总工会。报表和《工会资产统计情况分析报告》的电子版发到电子邮箱:cwzc2018@163.com。
各单位在使用统计系统软件时出现技术问题,可与同方软件公司加强沟通联系,以便及时解决。联系人:李工(13969178262),张工(0531-88688850/51),李宁(13601074102)。
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联系人:孙陶峰副调研员18976769919,电话(传真):65342750。
四、统计要求
(一)各工会应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认真组织填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防范和惩治工会资产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二)行政性资产与企事业资产按实际产权登记所属单位性质填写,请勿重复填报。凡单位登记类型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一律应纳入工会企事业资产统计范围。
(三)报表填写的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以保证报表的统一性、规范性。例如:XX市、XX
县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不得简单填报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
(四)首次登录“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系统”时须先修改密码、完善账号信息。新密码应采用“字母+数字”形式,密码长度不能少于6位。账号用户名(数字代码)和初始密码由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工作人员通知。
(五)上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完成全部报送工作。
(六)本通知电子版及相关表格挂省总网站公告栏,请各单位统计人员自行前往下载填报表格。
温馨提示:首次登录“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系统”时必须先修改密码、完善填报单位账号信息。系统初始密码为“zcgl1234”,即“资产管理拼音首字母+1234”。登录报送系统时一个单位帐号仅限一台机器登录,不能多台电脑同时登陆。退出系统时需点击系统界面右上方的“安全退出”,直接关闭浏览器会造成报送系统服务器接收不到退出系统的信息,下次登录时认为帐号依然在登录。系统界面右上方有“用户手册”,填报前务必点击进入熟悉内容。
附件:1.《工资发〔2018〕4号<关于印发关于工会资产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2018年度全国各级工会行政性资产统计表封面及主要指标解释
3.2018年度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情况统计表封面及主要指标解释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海南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 2018年12月11日印发
工资发〔2018〕4号
关于印发《关于工会资产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全总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工会资产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已经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2018年第1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18年1月18日
关于工会资产统计人员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防范和惩治工会资产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资产统计工作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资产统计工作由县级工会资产统计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工会资产统计制度规定,健全工会资产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在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的统一部署下,各省级工会切实履行工会资产统计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建立健全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各省级工会分管资产工作领导承担监督责任。贯彻落实全总关于防范和惩治工会资产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监督检查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资产统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对统计调查和数据评估实施监督,确保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
第六条 各级工会资产统计工作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严格依照全国工会资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资产统计人员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全国工会资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调查,落实防范和惩治工会资产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
第八条 各级工会资产统计工作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批评或通报:
(一)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工会资产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二)对本级工会发现的工会资产统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对工会资产统计数据造假行为纠正不力;
(三)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在工会资产统计工作中,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四)参与篡改工会资产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工会资产统计上弄虚作假;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九条 各级工会资产统计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职,坚决
防范和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会资产统计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省级工会资产统计工作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18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2
2018年度全国各级工会行政性资产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一、本表所称“工会行政性资产”是指由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总工发〔2006〕14号)文件,统计“工会企事业以外其它工会资产”。其资产总额包括各级工会行政单位的经费收缴账户和单位日常使用的基本账户等在内的全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但不包括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
二、本表转发至各级工会所辖基层工会。由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县级工会、地(市)级工会、省级工会在各项目中分别填列后,上报主管工会汇总并由各主管工会逐级汇总(含本级和下级)上报(现“基层工会”一栏暂不填报)。
三、本表所指“全国总工会”系指全总本级(含驻会产业)机关工会行政性资产,“省级工会”系指各省级工会(含驻会产业工会)及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金融工会,中直机关、国家机关联合会等省级工会行政性资产,其他级次以此类推。
铁路、民航、金融三家省级工会及所属各级工会的行政性资产按级次分别填报,并按系统逐级上报系统内各主管工会汇总后,由铁路、民航、金融三家省级工会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四、省级及以下各级工会所属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其他非驻会产业工会和直属局(公司、集团、企业等)工会作为下属单位,其工会行政性资产由各单位填报后分别报送相应级次主
管工会按下属级次汇总并逐级上报。
省级及以下各级工会所辖的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其他非驻会产业工会和直属局(公司、集团、企业等)工会所辖的下属工会作为基层工会,其工会行政性资产由各基层工会在“基层工会”栏目内填列后,报送相应级次主管工会汇总上报。
五、编码规则
各级工会行政单位本级为9位编码,由软件按国家统计局设置的国家行政区划编码规则和全总制定的非行政区划编码规则统一设置。
各级工会行政单位所辖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其他非驻会产业工会和直属局(公司、集团、企业等)工会作为各级工会行政单位的下属单位,其单位编码为13位,即由工会行政单位的9位编码加4位顺序码组成,编码由各级工会行政单位按此规则确定下达。
各级工会行政单位所辖的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其他非驻会产业工会和直属局(公司、集团、企业等)主管工会所辖的下属工会作为基层工会,其单位编码为17位,即由主管工会的13位编码,加4位基层工会顺序码组成。编码由各级主管工会按此规则确定下达(因目前“基层工会”一栏暂不填报,各级主管工会可暂不按此规则下达编码)。
六、具有汇总本级单位数字和本级所辖下级工会、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其他非驻会产业工会和直属局(公司、集团、企业等)及基层工会数字职能的为汇总单位,只具有填报本级单位数字职能的称为填报单位。
七、“实有单位数”指各级工会按工会组织部门确定的行政单位个数填报。
八、“实际统计单位数”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参加本次统计的实际个数填报。
九、“统计率(%)” 分别为各级次“实际统计单位数”与“实有单位数”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本年合计”与“上年合计”栏目的 “统计率(%)”分别为各级次“实际统计单位数”项目本年或上年合计数与 “实有单位数”项目本年或上年合计数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十、“全部资产总额”项目是指各级工会行政单位行政性资产总量,包括工会资产总额和国有资产总额等。本项目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年末“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数字填报。
工会资产总额一般应小于或等于“全部资产总额”,但不得大于“全部资产总额”项目金额。
“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年末“资产负债表”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数字填列,应遵循“全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的平衡公式。
十一、“其中:工会行政单位间借入款、应付上(下)级经费”项目。凡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行政单位,涉及到各级工会行政单位之间(不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借出、借入款,应付上(下)级经费、应收上(下)级经费等往来款项的,由债务单位分别按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借入款”、“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科目贷方余额(借方余额用负数)中涉及本单位与各级工会行政单位之间的借入款和应付上(下)级经费的数字汇总后填报。
十二、“固定资产总额”为各级工会行政单位使用、占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各级工会行政单位使用、占有的工会固定资产和国有固定资产,一般以“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账面价值)填列。
“房屋建筑物”和“车辆”项目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须单独列示(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总额”项目没有合计关系,但单项或合计金额不得大于“固定资产总额”项目金额。
十三、“占全部资产总额的比率(%)”分别为各级次“工会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和“工会资产流失总额”项目与各级次相应的“全部资产总额”项目分别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本年合计”与“上年合计”栏目的“占全部资产总额的比率(%)” 分别为各级次“工会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和“工会资产流失总额”项目本年或上年合计数与相应的“全部资产总额”项目合计数分别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十四、“占有土地面积”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年末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填报。
十五、“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年末实际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填报。
十六、“其中:工会房产面积”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年末实际拥有的房屋建筑物面积中,包含的工会房产建筑面积数填列,即已办理“工会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工会房屋产权证”但应属于工会资产性质的房产建筑面积。
十七、“占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比率(%)”为各级次“其中:工会房产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项目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本年合计”与“上年合计”栏目的“占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比率(%)”为 “其中:工会房产面积”项目本年或上年合计数与相应的“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项目合计数分别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十八、“工会资产流失总额”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当年流失的全部工会行政性资产总额填报。
“工会资产流失”是指运用行政手段、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采取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和手段将工会行政性资产产权、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工会资产收益转化为非工会资产产权、非工会资产权益和非工会资产收益,或者以工会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形成的损失。
十九、“两证产权已全部登记单位数”按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当年累计已完成两证(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全部登记的单位数。
二十、“占实有单位比率”
按各级次工会行政单位“两证产权已全部登记数”与各级次工会行政单位“实有单位数”分别之比的比率。
“本年合计”、“上年合计”中“占实有单位比率”为各级次“两证产权已全部登记单位数”项目本年或上年合计数与相应的 “实有单位数”合计数之比的比率(自动生成)。
二十一、“比上年增减”为“本年合计”与“上年合计”对应项目之差额或(%)(自动生成)。。
二十二、报表中的比率、百分比等指标可自动生成,无须填报。
注:表内统计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2018年度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一、全国总工会:指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
二、省级工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等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地市级工会:指省辖市、地区、州、盟工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下属的管理局(省局、分局)工会、省产业(局、公司)工会等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县级工会:指县和县级市、旗、市辖区工会等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
五、乡镇街道工会: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等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
六、基层工会:指独立的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等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
七、工会企事业资产:指各级工会组织兴办的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产。
八、单位总数:指各级工会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数量。
九、工会控股:指在股份制企业全部资产中,工会资产(股份)多于其他所有者的投资(股)份额。
十、社会团体:指经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等。
十一、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
他权利。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十二、流动资产合计: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该指标根据本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十三、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十四、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十五、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十六、政府部门投入:指财政拨款和行政部门资产划拨。
十七、资产流失总额:指各工会企事业单位当年流失的资产总额。工会企事业资产流失是指对工会企事业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致使工会企事业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
十八、占资产总计的比率:指资产流失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即资产流失总额/资产总计。
十九、企业经营状况、事业收支状况、社团收支状况:根据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类型分别填
报其中一项,不得重复填报。
二十、营业收入合计: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填列。
二十一、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计算公式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十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十三、交纳各种税金:指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实际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含营业税改增值税部分)、所得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年末累计数填列。
二十四、上缴工会收益:指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上交主办工会的收益数额。
二十五、总收入:指工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二十六、总支出:指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补助附属单位支出、上缴上级、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二十七、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
二十八、收入总额:指企业、事业、社团总收入之和。
二十九、利润(收支结余)总额:指企业、事业、社团利润或收支结余之和。
三十、土地面积产权登记率:指已办土地使用证面积占全部占地面积的比率。
三十一、建筑面积产权登记率:指已办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比率。
三十二、年末从业人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数。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外单位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十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指工会企事业单位吸收和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
二十四、事业在职职工人员数:指年末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人数。
三十五、社团在职职工人员数:指年末社团在编职工人数。
三十六、床位个数:指疗休养院所、工会宾馆饭店年末床位个数。
三十七、接待人数:指疗休养院所、职工旅行社、工会宾馆饭店全年接待人数。
三十八、接待劳模人数:指疗休养院所全年接待劳模的人数。
三十九、发行数量:指报刊全年发行总量。
四十、参加组织活动人次:指工人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协(学)会、基金会全年参加活动人次。
四十一、接待海员人数:指国际海员俱乐部全年接待海员的人数。
四十二、境外海员:指接待境外海员人数。
四十三、在校生数:指工会干部院校、职工学校年末在校的参加学历教育人数。
四十四、培训人数:指工会干部院校、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年
参加培训人数。
四十五、会费收入:指互助保障组织的会费收入。
四十六、入会人数:指加入互助保障组织的人数。
四十七、已竣工建筑面积:指职工住宅合作社或房地产企业当年竣工的建筑面积。
四十八、会员数:指协(学)会、基金会的会员人数。
四十九、救助困难职工和劳动模范:指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全年救助过的困难职工和劳动模范人数。
五十、就业创业扶持人数:指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全年扶持过的就业、创业总人数。
五十一、组织招聘会:指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全年组织招聘会的场次。
五十二、其它工会经济实体:指表中所列“主要业务活动类别”之外的工会企事业单位。
注:表内统计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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